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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香港出台条例严打滥发短信 用户可备案拒收

看到这个新闻,不由得一声叹息!具体原因请见“垃圾短信何时了”。两相对比,大陆与香港为何差距就那么大涅?

原文中的一句“以保护广大市民的信息权益”其实就可以让人明白了。法律本该是以人为本的,为实际服务,可惜国内的法律制定还不能与时俱进。往往都得等到一个事情或者问题很突出的时候才开始漫长的论证。再等到正式立法并开始执行,黄花菜都凉了几回了。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某些既得利益,其实是“非不能,实不愿也”。这一点不说也罢。

乱七八糟的说了一堆,其实,只是希望国内的环境能够早日改善。不管是经济环境还是法律环境,甚至是自然环境。愿祖国“繁荣昌盛”。

据了解,这份条例中对于发送商业电子信息,包括电子邮件、传真、预先录制的电话语音、短信、彩信等形式的信息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广大市民的信息权益.

在最新版条例中,在没有得到接收人邀请的情况下,信息发送人必须在发送时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及取消接收选项;在发送预先录制的电话信息、传真时不得隐藏来电的可识别资料;务必履行接受信息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时,同时不得向已经登记在案的拒收信息电话和传真号码发送商业性信息.

香港电讯局发言人表示,电讯局长将会分别设立登记册,供市民们登记其传真、短信和预先录制信息的号码,来拒收不愿接收的所有商业电子信息.登记的详情将于稍后公布.

同时,电讯局长会向违反规则的人士发出执行通知.任何人士如不遵从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罚款10万元港币,而第二次和其后定罪的最高罚款为50万元港币.

电讯局还计划在未来两个月推出多项宣传活动,包括举办地区简报会和播放电视宣传短片及电台宣传声带,让市民和相关团体更了解《条例》的内容.

据了解,《条例》的第一阶段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用来规范和管理用不正当手法群发电子信息的行为,从而禁止诈骗和其他相关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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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志于2007-11-06 23:51由 aRu 发表在心情分类下, 你可以发表评论。除了可以将这个日志以保留源地址及作者的情况下引用到你的网站或博客,还可以通过RSS 2.0订阅这个日志的所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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